正义理念与刑事证据规则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6-10-30 14:10:44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采用、核实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明模式,其基本的理论主张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就在于相同案件应该得到相同的处理;而要做到这种量刑的一致性,司法人员在收集和审查评断证据时,就必须遵守统一而且具体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证据规则作为“舶来品”,在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由犯罪应当受到惩罚这一古老命题,导出谁应受到惩罚及应该怎样处罚二个问题。刑法史角度来看,最早的定罪原则和方式是神明裁判,最早的量刑原则和方式是同态复仇。在神明裁判制度下,由于案件真相需凭借超自然的神的力量来显现,故不需要也没有证据及证据制度的,神明裁判证明制度下得出的一切结论也不是依证据作出的,对人来说,只需被动接受神所告知的真理即可,而无须关心神的证明过程。证据及证据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理性正义的产物。理性正义在继承原始正义犯罪应受到惩罚的基本理念,但在怎样证明犯罪,即查明犯罪人这一根本问题上,逐渐放弃由神来告知真理的方式,而是由人去发现真理。具体地说,某人是否犯罪不是超自然的,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神明来判断,而是取决于证人证言。14至15世纪的英国所发生的由“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使证人、证据逐渐独立出来,陪审团成为真正的事实裁判者,由此才逐渐发展出影响至今的证据法规则。总之,证据及证据规则并不是伴随审判制度而产生的,它们要比后者晚得多。理性的、科学的正义观造就了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证据规则。 国家制定刑法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同样,证据规则不仅仅是技术性操作规则,而且体现着法的公正理念和精神,即让有罪者受到追究,无罪者不被冤枉。依照这些规则来认定和处罚犯罪,无不体现着下述理念和精神。 1、程序公正性理念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范畴,且是程序法中的程序法。表面看来,它属于法律领域中一个细小的分支,但实际上,它却是现代诉讼程序的基础,正是证据规则确立了两个不可动摇的公正理念:一为案件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二为证明的过程需遵循已经颁布的确定的规则。此外,这些规则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人及无效证据排除应是上述二个理念的应有之义。 2、发现案件直视的理念 追求公正是证据及证据规则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是通过发现案件真实来实现的,证据规则与案件真实二者的关系可表述为下述三个命题:一为人们制定证据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二是通过证据规则可以发现案件真实;三为通过证据规则发现的事实是法律上的案件真实。命题一反映了法律的演进及人们的价值取向,命题二反映了人们创制证据规则的美好愿望,即通过这些规则发现案件真实,但不是一定发现案件真实,因而是“可以”;第三个命题意为无论案件真实是否客观真实相一致,通过证据规则发现的案件真实都是可能定案的事实依据,无论有罪还是无罪。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更看重的规则是否存在及是否依据规则发现了案件真实,而不能苛求所发现的案件真实是真正的客观真实。在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取舍上,我们倾向于前者,因为法律真实说的前提是我们承认很多情况下可能发现不了客观真实,或者自以为发现的案件真实,实际上不真实,这是一种无奈,但是一种现实,证据规则的功能就是提供了一系列可以发现案件真实的法律规则,严格依据这套规则所发现的案件真实是案件的法律真实,不论它与案件真实一致还是不一致,都将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或者说道产生法律结论,在此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案件真实的合客观性,而更强调发现的案件真实的过程的合规则性。
3、避免冤案的理念 发现案件真实,处罚犯罪,与保护无辜是证据规则的功能,但在保护与惩罚二者的关系上,现代证据规则都更倾向于后者,在规则的设计上,它不是从怎样证明有罪,而是从怎样排除无罪为出发点的。为此,证据规则设计了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疑罪从无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这样一些制度作为保障。必须指出的是,在任何一种司法制度下,冤假错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由于案情复杂以及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处断难明的案件,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会存在,实事求是的态度应是承认这种疑案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应通过立法的选择、通过程序的保障最大限度地避免错判尤其是错误定罪的发生。 4、实现个案公正的理念 这一理念意为,公正的程序对于公正的规范而言,具有保证和矫正两方面的作用,前者指通过严格适当的程序可以保障实现公正的规范,后者指当公正的规范未能最后实现时,程序的公正可能减轻人们因遭受不公正待遇而产生的怨愤,很显然在程序公正中,证据规则起着作用。 5、排除非法证据的理念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其具体内容是规范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调查搜查证据的行为和权力,并且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确保这种规范的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另一方面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这样就存在法律规范不完整,缺乏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序性后果的规定的问题。程序性后果的缺失,结果必然是程序的权威性、经过程序做出的决定的既定力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为恣意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总之,证据规则在我国是一个极易被忽略的领域,因为其具体,琐细,也很容易被低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过去给予的关注太少,这种现象亟需改变,从而积极推动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规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