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附带民事>正文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刑事案件审结后,刑事被害人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谁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快车通过以下案例为您解答以上问题。

   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的孩子在李某开办的托儿所因老师失职走失,被钟某绑架并致死。被告人钟某犯绑架罪被判死刑并赔偿张三损失。后张三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分歧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非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张三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评析

   专家认为应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据刑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最好的“平复”和“抚慰”,故不再用经济赔偿的手段安抚被害人。

   2、刑事案件审结后不能单独对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犯罪行为不可避免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如果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范围将过于宽泛。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的现实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是,这里提起诉讼的对象仅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不包含同一事件除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