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正文
分享到:0
一名14岁的男孩,因一桩命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熟悉林小森的人对于其成为“森高社”的大哥感到难以置信,因为“他还是个孩子”。此前,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了坊间热议及对少年审判的关注。

  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的‘森高社’是否为非法组织?”、“时年14岁的林小森是否为非法组织‘老大’?”、“林小森作为未成年人量刑是否过重?”日前,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9月15日,林小森一案已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并表示,此案二审过程一定会关注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审理好此案,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另据了解,广东省高院近期将派专人深入案件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韶关市公、检意见:林是此次殴斗组织者

  今年5月31日,这桩故意伤害案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名被告人大部分是广东乐昌市第五中学的学生。案发时年仅14岁、在检方公诉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负责人的主犯林小森,尤为引人关注。

  检方公诉称,2009年底,被告人林小森组织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组织。2010年11月5日14时许,林小森一方的罗某等十多人殴打了一名学生石某。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人、曾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开会商量对策。随后,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3名被认为是“林仔”手下的人,双方发生殴斗。打斗中,罗某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某右腹部刺伤,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某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岁的第三被告温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缓刑。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当日的殴斗,他不在现场。不过,公、检机关的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辞其咎。

  受访学生证实:“森高社”只是一个QQ群

  当地警方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

  但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证人,均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案发27天后,林小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讯问笔录显示,命案发生后,林小森这名“主犯”一直坚持每天正常上课。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

  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也说,“森高社”只是一个QQ群,他们对于该群是“非法组织”的认定感到难以置信。

  “‘森高社’是我建的QQ群,我是群主。林小森没加入,他怎么成了‘大哥’?”乐昌五中的周星星同学说。据乐昌五中政教处主任陈昌明介绍,以前并未听闻学校有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存在,出事的几名学生,之前未因违纪受过处分。

  部分受访学生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而是帮他搬家。林母承认,当日确实让儿子找了一些同学来家里帮忙搬东西。

  记者调查发现,事发一周后,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

  一审判决书显示: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11·6”命案引发公众关注和争议。对此,乐昌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认为,从调查和讯问来看,林小森是“森高社”的“大佬”,能起到召集成员,发出指令的作用。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接受警方讯问时,应通知法定监护人到场。但据多名学生家长透露,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警方并未要求家长陪同前往。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对此,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在4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非法组织“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自己的年纪,也“指挥不动他们(涉案其他‘组织成员’。记者注)”。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列玉表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偶发犯罪,多无主观恶意,法院审判要多从挽救帮教和矫正角度,多考虑适应非监禁刑。如无确定证据,应慎重判处未成年人非法组织犯罪。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摘录:法律168网小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