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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正草案今日提交人大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该法自去年启动第二次大修之后,业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据人大会议发言人李肇星日前透露,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同时草案在多项具体规定中都注意体现这一原则。

 

  根据会议日程,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将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随后的几天里,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对草案进行审议和讨论,草案将于14日举行的人大闭幕会上付诸表决。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启动。当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首次审议之后,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了8万余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经过两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12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保障人权写入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进入第三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

  他同时介绍说,修正案草案在多项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总则第一章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在第二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之后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刑诉法的任务之一。

  据悉,这是自2004年人权保障条款写入宪法之后,我国首部将该条款纳入其中的基本法律。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这一修改,对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他同时指出,本次修法,不仅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人权保护条款,而且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均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就是:程序违法有后果、证据规则要明确、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违法司法后果严重,这对司法机关会有较大约束。”

  律师涉嫌伪证要通知律所律协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部分,备受律师界关注的职业歧视条款,在“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之后,增加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告诉南都记者,对辩护人伪证罪的管辖问题等,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体现了刑诉法修改查民情、顺民意、解民忧的高度社会责任感,说明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上述问题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

  强制措施通知家属例外条款被压缩

  第六章强制措施部分,草案分别对被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条款进行了调整。

  如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删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限制;严格限制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对此,周光权认为,上述措施对不通知家属的另外情况作了严格限制,是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他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合,相关犯罪证据已经查清,已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通知家属通常不会有碍侦查,如果此时再规定“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该规定在实践中就容易被滥用,成为某些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

  但是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拘留,草案做出保留,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此周光权说,危害国家安全、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有关证据尚未查清,出于侦查需要,对相关工作的确需要保密;此时通知被告人家属,可能确实有碍侦查。

  据他介绍,在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例外规定,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案件为数极少:“可以说,对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仍然要及时通知家属。”

  周光权说,公民被逮捕后家属得不到消息,是很多人对侦查机关不满意的地方。因此修正案最终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他特别强调,这里的“无法通知”通常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正确清楚的电话或者地址,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履行通知义务。

  “上诉不加刑”程序有望名副其实

  关于第二审程序,在“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增加了“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这一规定受到学界肯认。

  刑诉法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由此导致的问题之一是,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加刑,但直接加刑就会违法,于是采取规避办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让一审法院加刑。这使得“上诉不加刑”流于形式。为防止这个弊端,新的规定明确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除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以外,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这样就使得发回的一审也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真正落实。

  此外,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还对其他数十处条款进行了技术性的文字调整。同时,在草案一读和二读中,关于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而不限”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须法院认可等程序设置,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