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拆迁面积贪污221万城区改造办4工作人员涉案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6-11-11 14:11:14
东莞市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谭立辉等4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拆迁面积、虚报装修标准等手段,大肆贪污公款高达221万余元。笔者16日从市检察机关获悉,这4人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最高获刑5年。
骗得拆迁款与住户瓜分
谭立辉、吴步青、陈国扬、陈泳钊是东莞市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改造办)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从2005年底到2006年初主要负责拆迁动员和拆迁补偿工作。工作期间,4人负责测量住户房屋,制作补偿方案。
2005年底,4人在丈量完城区某地3套房屋后,住户一方不满意补偿的金额,要求多补偿,拆迁进度受到阻碍。一方面因为领导的催促,另一方面他们也起了贪念,谭立辉和陈国扬就答应想办法帮住户一方多得拆迁补偿款,但要求平分报多的拆迁补偿款。住户表示同意。于是,他们4人通过将抢建的附属建筑面积计入到主体建筑面积,使住户一方多得拆迁补偿款37万多元。2005年11月23日该住户将近19万元存入谭立辉的账户,4人将款项平分。
首次贪污拆迁公款得逞后,4人想出了虚增拆迁面积、将抢建建筑作为实体建筑进行补偿或虚报装修标准等办法来骗取拆迁补偿款。在协商过程中,住户表示“到时会将报多的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给回他们饮茶。”在随后6次共同虚报拆迁的事件中,住户在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将事先谈好的份额以现金形式付给谭立辉等人,一般份额是多得的拆迁款的一半。4人拿了钱后,竟然肆无忌惮地在办公室里分发。
据审查,从2005年底到2006年初,谭立辉假报拆迁情况9次,共骗取拆迁补偿款221万余元,个人获利171万余元;吴步青假报拆迁骗补6次,个人获利12.6万余元;陈国扬假报拆迁骗补6次,个人获利12.8万余元;陈泳钊假报拆迁骗补6次,个人获利12.8万余元。
一次虚报就获利112万
谭立辉除与人共同骗补外,还频繁单独骗补。在9次骗补中其中6次是单独骗补;骗补金额最大的一次,谭立辉个人一次获利112万元。2006年初,谭立辉负责陈某某位于东莞市城区某旧街三处房屋和陈某某母亲的一处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期间,陈某某提出增加补偿款,谭立辉采取虚增面积的手段骗取补偿。2006年4月18日和4月30日,陈某某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先后转账87万元和25万元到谭立辉的农业银行卡上。
2006年初,谭立辉负责洪某位于东莞市城区某老街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在与洪某协商补偿时,洪某要求补偿30万元,否则不同意拆迁。但按政府的标准,洪某的房屋只能补偿12万元。“碍于领导多次催加快拆迁进度和一时起了贪念”,谭立辉表示可以通过做大面积来满足洪某的要求,但他自己也利用洪某的房屋来报大拆迁面积,从中得到1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洪某表示只要拿到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其他的事情由谭立辉操作。于是,谭立辉就将洪某房屋的占地面积报大并将房屋从一层虚报为三层,最终将房屋的面积报大了160多平方米,并制作好相关的拆迁补偿资料。2006年4月10日,洪某将17万元存入谭立辉的农业银行卡里,另外给了1万元现金。在东莞市纪委要求自查自纠阶段,谭立辉将洪某房屋面积从三层减为二层,并以洪某的名义将他分得18万元中的151708元退还给旧城改造办。
为“搞掂”上司合谋骗取安置房
谭立辉等人的骗补行径是如何瞒天过海的?原来他们与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内设办公室的主任徐连贵早已串通一气,徐连贵负责城区旧城拆迁补偿资料的审查复核工作,只要取得他的同意,谭立辉等的骗补行径就可以不为人所发现。早在2005年底首次骗补时,谭立辉就将4人平分后的3万元款项给了徐连贵。
徐连贵从中还获得了更大的私利。2006年3月,徐连贵为了达到在城区旧城改造过程中骗取一套安置房的目的,与谭立辉合谋,骗取城区八达花园B区一套价值192984元的房屋,并领取补偿款40025元。此后,徐连贵骗取了国家安置房一套,又骗得4万多元的补偿款。
在谭立新等人被判刑之前,另案处理的徐连贵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家属代退清全部赃款
2006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谭立辉等4人贪污案。谭立辉、吴步青、陈国扬、陈泳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4人的家属均已代他们退清全部赃款。
因涉嫌犯贪污罪,4人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06年12月25日及2007年1月18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谭立辉、吴步青、陈国扬、陈泳钊犯贪污罪两次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24日,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近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经审理,法院认为,谭立辉、吴步青、陈国扬、陈泳钊都是受东莞市城区人民政府聘用,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人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4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陈泳钊揭发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法律,法院判决谭立辉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吴步青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陈国扬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陈泳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