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的方法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6-08-31 09:08:02
【 刑事证据审查】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 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根据专家们的理论观点和我们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以下六种常用的且行之有效的 证据审查方法应长期坚持,并不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其中包括:
1、排列法。任何一个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是由犯意的产生、准备、实施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全过程组成的。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则还有共谋、分工等 个情节。因此,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都应根据“七何”的内容,把相关证据逐一排列,逐一对号,理清脉络。也可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的事实将证据 “连接”起来进行审查和评判。如果审查一人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则可以根据人或事、人或时、人或地、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将证据交叉排列,查明各环节的证 据有无矛盾,有无“脱节”。
2、排除法。即在证据审查时将需要证明问题全部列出来,然后找出足以证明这些待证事实的证据,以排除证据“链条”中薄弱的、不足的、脱节 的问题,以达到“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运用排除法审查证据,还可以将需要证明的问题按照逻辑学的原理列出该问题成立或不成立的多种假定,然后在现有的 证据中找出根据,以证明除了本题以外的其它可能都不成立。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信需要证明的本题是真实的,指控的犯罪是成立的。相反,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本题以外的假定都不能成立的话,那么就很难认定所指控的犯罪完全成立,就应当考虑是否直接补充调查,还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反证法。在逻辑学上又称归缪法。这种方法和排除法的假定几种可能的做法有点相似。即在证据审查中假定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用现有证据在证明主论题真实的同时、进一步证明反论题的虚假。
4、复核法。这是我们长年坚持,且行之有效做法,即对主要证人和主要证据在审查阶段逐一复核,既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明内容的可信度,又审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同一证据的稳定性等等。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证据审查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5、验证法。验证法是在刑事证据的审查中不局限书面审查、而是通过多种途径的验证,以领悟、消化现有证据,形成自己的确信。如对某些只有 通过实际勘验现场,才能了解案件全貌的案件,应进行实际勘验或在相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进行现场实验(或演示),如对某些只凭鉴定结论不甚明了的案件, 应请鉴定专家形成对鉴定的“注释”,如某些高科技犯罪或高智商犯罪案件对案件定性起关键作用的专门知识,则应向专家们咨询请教,了解这方面的专门知识,消 化现有证据的内涵,从而形成审查人员自己对现有证据的确信。
6、补证法。补证法是证据审查的延伸,也是常用的有效方法之一。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到侦查活动的展开,总有时间、空间上的差距,有的情节 很难做到“历史重现”。因此补证法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满足“确实、充分”的要求,对在证据链条中薄弱、不足的部分的补足,把这些环节加强;另 一方面是对法律规定的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的补强。这里又有真实性的补强和合法性的补强。如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确认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找到“其他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则不应定罪。又如在证人证言中发现取证环节有违程序法的规 定,审查人员应对该证据进行复取,补强其合法性,确认真实后,才能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