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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权利保障探析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6-09-18 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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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权利与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首次被写进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可以说是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尽管人们对于人权的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因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的保护却无一例外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需要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保障,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成为了其中一个突出的内容。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是突出内容中最为突出的部分。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式之一,辩护人权利行使的状况关系到被告人的权利以及整个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甚至有观点认为对刑事辩护人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我国,即使在刑事法律规范对辩护人权利规定得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也未能对法律所赋予辩护人的基本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加上其他各种制约因素的作用,严重影响了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也使得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而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并最终影响人权保障的全面实现。鉴于此,辩护人权利保障问题成为当前必须妥善解决的急迫问题。学术界对此也有诸多的探讨同时也引起了笔者热切的关注。本文将从辩护人权利保障不力的现状出发,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辩护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一、 辩护人权利保障不力的突出表现

  (一) 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障碍重重

  辩护人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完成辩护任务的手段和武器只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然而,作为辩护人唯一手段和武器的各项诉讼权利却始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表现在:

  1.阅卷权行使的障碍。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提供方便。”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对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违反规定的制裁及相关的救济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难以得到检查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尊重。同时依据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并没有要求公诉机关必须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对于那些未予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中出示并作为案件审理与判决的依据。而且我国法院现在普遍实行“立审分立”制度,在受理案件之时就会确定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这样辩护律师即使在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到控诉方提交的材料,有些时候由于调查取证的时间较少也无法达到较好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没有任何标准来认定哪些证据属于“主要证据”,所以有的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时却拿出一些关键证据来进行举证,这些关键证据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辩护律师根本无法预见到控诉方所要出示的证据也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也就根本无法进行富有效果的辩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