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四章食品的索证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
第六章产品说明书、商品标志与广告
第七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八章集贸市场和食品商贩的卫生管理
第九章食品卫生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并主持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试行)》、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章名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第五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与其相应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六条的卫生要求
(二)公用餐具必须采用蒸气或煮沸消毒。消毒应有专人负责和专用设备,所需经费应列入生产资金
(三)在无冷藏条件下经营熟肉及其制品时,夏季超过六小时,冬季超过十二小时的,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销售
(四)凡制作冷荤凉拌菜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专人、专间、专用工具、容器
(五)生产加工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认真清洗消毒,设备应保持清洁。管道流程应尽量减少弯曲,便于清洗消毒。接触食品的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机具用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六)经营食用化工品应与其他有毒化工品分开,或设立专柜
(七)严禁利用废旧书报、废旧塑料及其制品包装食品
(八)运输食品必须有专用车辆,使用前必须冲洗、消毒。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备,严禁同车装运其他物品
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用有害物质催生的豆芽
(三)死甲鱼、鳝鱼、蟹及毒死的动物
(四)用铵法生产的酱色制作的食品
(五)未经消毒或掺水、碱、淀粉、化肥等的鲜奶
(六)没有检验证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七)使用非食用化工产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做的烧鸡、牛肉、糖葫芦、粉条、汽水等食品
(八)用硫磺熏的馒头
(九)未经精炼的棉籽油
(十)垛子肉、包子肉
(十一)用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假汽水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软包装饮料
(十二)无包装的膨化食品
(十三)腐败变质的部分超过果体三分之一的水果和霉变甘蔗
(十四)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
(十五)含毒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动植物;如毒蘑菇、非经科学加工的河豚鱼等
(十六)囊虫肉
(十七)兑制的酱油
(十八)吹制的糖人、搅制的棉花糖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小杂食品
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
(二)作为调料或食品强化剂而加入的
(三)按照外商合同规定加入药物的出口食品
(四)经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加入药物的食品
(五)为防治某种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往食品中加入一定剂量药物的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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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禁止使用废塑料、废包装品、酚醛树脂等有毒物质做食品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工具或设备;用回收铝制做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塑料食品用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用的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包装纸用蜡不得用工业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专厂或专车间生产,专厂或专车间内不得同时生产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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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食品的索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者必须保证提供。凡应索证的食品而未索证的,禁止调运和销售。凡投入市场的酒类及饮料(各种水果原汁、果味露、汽水和各种固体饮料)、乳制品、罐头、畜禽肉、水产品、蛋制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酱腌菜、食用糖、食用动植物油、有包装的豆制品和粮食等各类食品均必须索证
第十五条进口食品、出口转内销食品和外地食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将食品的品名、数量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必要时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食品采购者应采取积极控制措施,并立即向辖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得投放市场
(一)食品在运输、包装、贮存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有可能被污染或变质的
(二)食品感官性状不良或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
(三)货证不符或超过该食品的保存期限的
第十七条凡本市外销食品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出厂、销售,运输部门不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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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填报申请表,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查,报县(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发证
(二)卫生许可证一般一年换发一次,延期使用的要加贴当年“有效”凭证。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必须一年换发一次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改变或者扩大经营品种时,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或者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二十一条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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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说明书、商品标志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存期限。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规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不得有夸大、虚假以及适应症、疗效等宣传内容
第二十四条产品说明书与广告审查办法如下
(一)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经审查产品的卫生质量合格与所写文字、图案是相符的,发给卫生审查合格证
(二)产品说明书的审查由县(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三)广告宣传部门须凭卫生审查合格证办理广告宣传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理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手续时,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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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及企业应加强自身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局(处)、公司和县(区)商业局设立卫生科(股或组);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和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生产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制订本系统、本单位防止食品污染规划,制订或修订有关食品卫生工作规章制度,改进生产经营设施的卫生条件
(三)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验和检查,把好产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权不予签发卫生合格证
(四)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标准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权暂时控制,并向上级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行使上述职权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食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