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的怪异与陷阱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4-04-28 14:04:41
核心导语:律师在取证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怪异的行为和出现一些陷阱,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上是如何维护法律自身的保障的呢?有哪些办法是可以进行保护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限制对辩护人调查取证权。
现行法律规定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时的律师不能称为辩护人,也没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法律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必须经这些人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时,除经过这些人的同意外,还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许可。这意味着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后,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将受到很大的限制,有时形同虚设。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在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而律师在调查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即使有无罪证据的线索,也因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检察院或法院不许可而无法取得。
2、陷阱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停滞
在刘日太系列投毒一案辩护中,笔者因为调查取证,受到侦查机关的“诬告”:“律师为达到解救刘日太目的,诱导、暗示刘日太家属投毒………。”阴森的陷害和恐吓,至今想起来都使笔者毛骨悚然、心惊肉跳。而在厦门警察陈剑玉“杀妻”案中,因为侦查过程采用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检公统一办案,聚集了全省刑侦、法医专家,可谓铁里铸铅——定沉。因而,笔者始终不敢接触侦查机关调查过的目击证人,如果目击证人能够在审理中出庭作证的话,那么陈剑玉一案或许早就无罪,根本不需要经过七年三次死刑,两次发回重审,如此漫长的诉讼历程,在“法治”的厦门也打了一个大问号?。取证难是中国整个司法界面临的一大难题。拥有强大公权力的侦查机关取证时都感到十分困难,没有充分辩护权保障的律师取证的难度就可想而知。譬如调查对象不配合,律师收集不到关键证据;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难以获准,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配合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还布满了诸多律师伪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法律的陷阱,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时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对于现行《刑法》 “律师伪证罪”,不管法学界对这一规定如何争论,摆在我们面前的、令人不安和忧虑的活生生的事实是: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日趋上升。面对如此现实,律师界中正流传着这种比喻:“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是一个铺满鲜花的陷阱”。律师伪证罪成了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