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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9-7-314:55:00

 

 

 

 

渝高法[2009]17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应当叙明量刑事实和情节,并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人应当在辩护词中专门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有相应证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