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4-04-28 14:04:33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1.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一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而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阻碍执行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方法。 2.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党员、高干子弟不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本罪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行为的广泛性。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诈骗论处。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罪处罚。 3.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一重罪处罚。 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印章为广义的,包括印形、印文,新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书和证件不认为是犯罪。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以本罪处理。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限)和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 4.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方式相同,但前罪仅限于国家秘密,而后者还包括情报。 第282条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不包括秘密级国家秘密。 4.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就是既遂。注意三种对象,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它信息系统仅侵入不构成本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手段指使用了技术手段(操作方法有删除、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与应用程序等),同时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包括暴力性手段。破坏对对象无限制。 若去邮局物理破坏中心电脑,则定破坏广播电视通信罪,若物理破坏电厂控制电脑,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若破坏个人电脑,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挪用、盗窃的,以具体的犯罪论处。 如行为人将计算机接驳到银行电脑系统中,划拔钱的,定盗窃罪。 5. 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社会秩序所指的是单位秩序。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6.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特殊情况:(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罪只能包括轻伤害,如致重伤或死亡的对责任人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对其它的非责任人仍定聚众斗殴罪; 指双方相约聚众斗殴,不指纠集几个人去打另一个人或另外几个人。 7.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注意四种客观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有流氓动机)。 掌握要点:动机――无事生非,随意打人,强要少量财物,称王称霸,对社会公德和法纪的一种挑战;多次反复性。如走在路上看见他人不顺眼,吐口唾沫,他人指责,则打一顿。 8.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特点:组织结构严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有一定经济实力;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保护;在一定区域内以暴力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参加集团的本身是实行行为,还有恐怖组织,亦是实行行为。除二者之外,参加组织的是预备。如行为人又实施其它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主体限于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 第293条第4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9.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既传授犯罪方法,又教唆犯罪的,看两者内容、对象具有同一性,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不具有同一性,数罪并罚。 例1:某甲向某乙传授诈骗的犯罪方法,又教唆某乙实行诈骗罪。某甲定其中一重罪。 例2:某甲向某乙传授盗窃的方法,又教唆某丙实行盗窃。某甲应数罪并罚。 例3:某甲向某乙传授诈骗的方法,又教唆某乙实行盗窃。某甲应数罪并罚。 10.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如果尸体原本就在行为人控制下,不构成本罪,杀人后毁尸灭迹的,属于杀人的后续行为,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杀人后有损害尸体的尊严或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可数罪并罚。 11.第303条 赌博罪 我国法律上唯一惯犯,注意主客观的特征。 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形式:(1)聚众赌博;(2)开设赌场;(3)以赌博为业; ①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骗取他人钱财的,以赌博罪处理。如果被骗者识破后要求返还,因而使用暴力的,以赌博罪加重处罚;如果造成他人受伤、死亡的,应并罚。 ②因赌博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死亡、重伤的,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 ③赌徒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赌资的,按抢劫罪处理。被抢人奋起反抗的,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妨害司法罪 1. 第305条 伪证罪 四种主体:(1)鉴定人;(2)证人;(3)记录人;(4)翻译人。是典型的行为犯,且本罪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一词只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用。 2.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特殊主体犯罪且限于刑事诉讼中。 3.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一般主体 三种方法:(1)暴力;(2)威胁;(3)贿买; 客观表现为:(1)阻止证人作证;(2)指使他人作伪证(不能按伪证的教唆犯处理)。 第307条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主体:排除了当事人本人。 4.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要同妨害作证罪区别,主要在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和伤害的区别,不一定要轻伤才构成犯罪;要求目的必须是打击报复证人 5.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的秩序,(也包括树下田间的审理活动过程中)。如冲击法院办公场所不能构成本罪,而是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 6.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注意具体表现形式:(1)提供隐藏处;(2)提供财物;(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4)作假证明包庇; 注意和知情不举的区别。明知是犯罪人而有一般交往,无窝藏、包庇意图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伪证罪区别于主体之上; 注意共犯和本罪之区别,看是否有事前的通谋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这是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这是包庇罪:“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这是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包括出租行业),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 7.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种方式:(1)窝藏;(2)转移;(3)收购;(4)销售(包括代为销售)。如有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典型的选择的一罪,只要有其中行为之一即可,罪名根据行为特点来定,如仅有转移行为的定转移赃物罪。如“明知是赃物而买回自用”的行为应当属于收购赃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也应当构成本罪。 破坏证据属毁灭或隐匿罪证。 8.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的特殊主体的犯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情节严重; 注意《法规选》中的有关本罪的一个最高法司法解释,认定要同妨害公务行为相区别,执行人妨害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活动,情节严重,以本罪论处。 9.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注意特殊主体,限于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注意四种破坏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