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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官员日前在“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透露,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会上表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仅将不被采纳,而且检察机关将对刑讯逼供者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


  问题


  口供取证成本低刑讯逼供频发


  虽然法律对于刑讯逼供所得证据的非法性已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例依然屡见不鲜,相当数量的法学界人士均认为,这是因为目前司法实践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即口供。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沈丙友在上述会议中表示,在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刑事证据中,口供的取证成本相对而言最低,而且口供在通常情况下是直接证据,于是就出现了“无供不定案”,甚至为了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的现象。


  建议


  扩大同步录音录像范围防逼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在两高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已明确对非法收集到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对非法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也在会上表示,为防止刑讯逼供,建议检察机关尝试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扩大到讯问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地方举措


  江西出台文件,及时查清是否采取逼供取证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已陆续有地方专门就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出台规范性文件。


  2007年11月15日,江西省公检法三方就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规定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在江西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无特殊理由,均应当出庭作证。江西高院刑一庭庭长居国屏对此解读称,这是为了让其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取证等过程,有利于及时查清侦查人员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今年4月,河南省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规定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并且,为了防止非法采证,对重大复杂或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公安局可以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出现场,共同研究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定性及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院也将完善刑事证据制,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