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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警察同志: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今天来与从事侦查工作的警察,就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进行交流,我感觉到非常的高兴和必要。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方与控诉方是对立统一关系,那就是尽管我们分别处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彼此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统一的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追求的刑法价值却是始终统一的,即是“三点一线”,也就是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在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罪罚相当,保障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追究。保障不犯罪的人不被追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殊途同归,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刑事诉讼的全部意义和核心价值所在。

 

我们知道,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和核心,实际上也就是围绕着刑事证据来进行的,所以,今天,我想就刑事诉讼的证据调查、收集和审查方面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和勾通,特别从刑事辩护的视野和角度出发,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思考和帮助。

 

说到刑事诉讼的辩护工作和侦查工作,我们就不能不说到新的律师法,我们都关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律师法比旧法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当中的执业权利,所谓解决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当中的“三难”等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许多律师都在欢呼,刑事辩护工作的春天来了;而侦查机关却都在郁闷,认为新律师法并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形成了刑事侦查工作“三难”等问题(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难度增加、收集证据难度增加、固定言辞证据难度增加),刑事侦查工作的严冬已经来临。

 

而在我们的刑事诉讼当中,这二种情形都确实存在,我们认为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和代表性,所谓存在就是合理的,但又不尽全对,我们具体来说一说这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