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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院提出抗诉的赵永彬交通肇事案获得改判。

  被告人赵永彬,男,54岁,吉林省农安县青山口乡无业人员。2007年12月13日13时许,驾驶吉林AG5904号农用四轮运输车,沿黑大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旗镇东崴村一路段时,因赵永彬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已进入障碍的一方先行,而与相对方向徐宝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徐宝贵重伤。被告人赵永彬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现场遗留一枚该车强险标识。交警队认定,赵永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9年8月14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以(2009)舒刑初字第 18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永彬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8月28日,舒兰市院接到法院判决书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赵永彬不顾被害人的死活,连车都没有下一下,任凭头部等身体多处受重伤的徐宝贵躺在冰天雪地之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一年后被抓获,被告人赵永彬到案后,虽经被害人家属的再三请求和合议庭的多次调解,被告人赵永彬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然拒绝赔偿,足以看出其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没有丝毫悔罪表现;现徐宝贵伤势严重,已无行为能力,损伤评定为一级残,损失达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现分文没有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舒兰市法院对被告人赵永彬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实属量刑畸轻,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舒兰市院检委会研究决定,2009年9月1日向舒兰市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舒兰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将原判决改判,判处被告人赵永彬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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