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附带民事>正文
分享到:0
截至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起“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见诸本网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国3位著名刑法学者纷纷发表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注重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让这个社会充满仇恨,而是要淡化人们内心的报复心理,真正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最大的稳定与和谐。”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今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说。


  认真对待生之权利


  对于本网刊登的5起“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报道,马克昌表示只看了3个案例,但他觉得报道这样的案例对学者、社会公众很有启发和教育意义,可以让人们从传统的“报应刑”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观念中,慢慢接受“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最高法院加大力度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做法,马克昌表示非常赞同,“不再冤冤相报、世代结仇,可以让社会更加和谐。”他说,重刑犯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是必须具备条件,必须有前提,因为死刑犯毕竟与普通的、轻微的刑事犯罪不同。


  “我在云南曾经接触过一起案例中的被害人的家属,他们对我说,法官当时为了能促成案件的和解,翻山越岭,告诉他们被告人愿意赔偿,希望得到谅解。最后家属被感动了,况且他们在经济上也确实需要补偿,需要帮助。”马克昌告诉记者。


  面对国际上日益高涨的废除死刑的呼声,马克昌认为,根据我国国情,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适应当前形势,应切实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


  “希望死刑数量的控制能缓和一些,慢慢降下来。”马克昌说。


  复核就要慎用死刑


  “因为几滴洗澡水争吵,就引发一死两伤的悲剧”;“因为延交房租遭拒绝,就用刀杀人”;“因为邻里宅基地的一点儿小事就冲动杀人,一死两伤”;“因为500元钱的纠纷,就把对方的儿子用铁锤打死”;“因为恋爱不成就一刀捅向自己曾经的恋人”……


  本报披露的5起“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在本报编辑部也引起了热烈讨论。


  编辑小M一边认真地编稿子,一边叨咕着:“这个人都吵完架了,又拿刀堵在人家门口找事儿,把人家捅死,太可气了,这人该杀啊!”


  编辑部的一位老主任专门打电话向记者表明了自己的不解和疑问,“如果被告人愿意赔偿,拿点钱就可以不死,这不是花钱买命吗?”“只要被害人家属谅解,就可以不核准死刑,死不死难道还由被害人说了算?”


  这5起典型案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同样印象深刻。


  赵秉志说:“绝不是简单的一个‘杀’字,就不需要‘女人绣花般精细’的死刑复核程序了。5个案件,从类型上看,都属于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严重后果。通常看来,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是死刑的最后一个‘堡垒’,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一般要到最后才被废除。”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中对这类案件注意依法循理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仅有利于有效地减少死刑执行,而且对限制和特别慎重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有重要作用。”赵秉志很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某个犯罪人是否适用死刑,必须根据其案件的性质、情节、主客观情况及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依法不应该杀的,坚决不杀;可杀可不杀的,也应坚决不杀。“在实践中,对于依法不应该杀的,一般容易判断。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可杀可不杀’。”赵秉志强调。


  赵秉志主张,应大力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功效。死刑案件的调解应当朝着“不杀”的方向积极引导。因为死刑复核制度是维护慎用死刑之宗旨的重要制度设计,而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所倡导的“严中有宽”、“宽严相济”也要求我们要慎用死刑。


  “对具有一定从宽情节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应当坚持不杀。”赵秉志非常赞同这种观点。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每一个学刑法的人都不会忘记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那一幕。


  1984年,一个农民拉着一大车西瓜进京来卖。在北京火车站,等待他的是十多名小贩。西瓜车来了,小贩们一拥而上,围住农民开始询问价格。憨厚的农民被团团围住,不知道该先回答谁。慢慢地,这些只是为了争得西瓜货源的小贩,开始抢西瓜。随后,更多的小贩也加入抢西瓜的行列。农民自己辛苦种的西瓜,就这样被人抢了……


  这些哄抢西瓜的小贩,最后的罪名都是抢劫罪,很多人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甚至只抢了一个西瓜的小贩,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个西瓜,就换来15年的牢狱之灾。因为几滴洗澡水的迸溅最后酿成一死两伤悲剧的马涛案要是发生在那个年代,不定要死几个来回了。”大多看了这组死刑不核准案例报道的人可能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但“人的生命大于天,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已经成为贯穿2007年死刑复核回归最高法院以来复核法官办案的主线。


  那么,最高法院首次发布依法不予核准死刑的典型案例,意义何在呢?


  赵秉志客观地评价说:“一方面,可以为地方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评论死刑司法,并通过民众对死刑案件的争论,促进民众的死刑观念朝着现代法治和更加理性的方向积极转变。”


  建议“长刑”代替死刑


  “事实证明,即使是对于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为主导,在被害人及其亲属与犯罪人及其亲属间进行调解,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适当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就可以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社会效果甚至更好。”


  认真地研究了这5起“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发出由衷的感叹。


  谢望原同时敏感地注意到,5起案例报道中都曾经出现了被害人家属披麻戴孝,态度坚决,一致要求“严惩凶手、以命偿命”的场景。


  谢望原中肯地说:“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在相当长时期内保留死刑显然是必要的。但是,把死刑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既是刑罚人道主义与刑罚报应正义的理性结合,也是刑罚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法律与民意的角力,自然是“慎重对待死刑”、“认真对待生之权利”与“杀人偿命”、“以命偿命”的博弈。


  在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既能体现“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避免死刑滥用,又能使犯罪人得到必要严厉程度的惩罚,进而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大众对犯罪人的怨愤?


  谢望原提出,有必要增设一种绝对无期徒刑———即对于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