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正文
分享到: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1]1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党中央和国务院最近在部署“严打”斗争的同时,作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今年4月11日,吕伯涛院长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突出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为贯彻吕院长讲话精神,现就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十五”计划期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民事审判涉及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金融市场、交通市场、劳务市场、医疗及教育部门、农村经济等领域,调整的法律关系众多,涉及面广,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调节,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的民事审判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和结构调整带来利益冲突,国家立法滞后,行政管理执法不严,以及当前国内国际复杂的政治、社会、经济原因,造成商业欺诈、行业垄断、逃避债务、惟利是图、恶意毁约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大量出现。要改变市场经济的混乱状况,必须走法制经济的道路。民事审判通过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实现国家对市场主体各种行为的干预和评价,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民事审判所涉及的各要素市场朝着合法、诚信的方向发展。刑事审判重在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民事审判重在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维护市场秩序,两大审判共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不可偏废。因此,各级法院都应充分认识到民事审判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坚决纠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刑事审判的事,与民事审判无关”的错误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的部署,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突出审理好当前市场比较混乱、矛盾集中的几类民事案件,有的放矢地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从我省各地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部分案件牵涉面广,数量大,直接影响各要素市场的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统一做法,抓紧审理。 (一)认真审理好涉及“烂尾”楼盘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我省的“烂尾楼”情况严重。各级政府设立的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处理小组虽然通过行政手段调处了部分“烂尾楼”案件,但大部分案件最后都起诉到人民法院。“烂尾楼”是房地产市场失控的产物。这类案件的开发商不仅收取巨额预售资金,还可能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由于开发商抽逃资金、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公司普遍严重负债,楼盘“烂尾”,购房业主面临“收楼无望,退款不能”的境地。这类案件往往人数众多,人民法院要注意化解矛盾,统一做法,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坚决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在我省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情况比较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引起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除国家征用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严格审批。因此,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必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用准、用足法律。对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或者出租、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除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程序性或手续性违法能够补办完善等情况可以适当从宽外,一般都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要坚决打击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交易行为,推动国家对于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加强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把握处理原则,统一处理标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是新类型民事案件。随着城市物业管理的进一步社会化,而目前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规滞后,这类案件将不断增多。当前物业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物业管理费定价乱,普遍价高;二是管理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人员与住户发生矛盾甚至严重冲突的事件常有发生;三是对本归小区或大厦所有业主共享权利的公共区域,包括停车场、绿化地、运动场等,成为物业公司的特权,多被擅自出租谋利。人民法院对因上述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审理时要注意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有关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妥善处理。具体地说,原则上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委托合同规定管理人义务的,包括物业管理与维护、小区绿化与环卫、小区安全等,均应当执行合同条款;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除按照合同执行外,还应考虑物价部门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参照惯例和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四)高度重视对教育储备金支付纠纷案件和“改造薄弱学校”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审理。近年来,有一批以收取教育储备金为办学形式的民办学校(俗称“贵族学校”),因发生教育储备金支付危机,引发学校家长、教职工集体请愿、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诉讼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有大量上升的趋势。因此,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在分析了解教育储备金支付危机的成因的基础上,要注意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对涉及某一学校爆发的教育储备金支付系列案件,各地法院可考虑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执行的措施,实行“快立案、快审结、快追收、慢分配”的办案原则,平等保护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对尚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宜采取“活封”的手段,尽量避免影响教学秩序。对“改造薄弱学校”所引发的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和专业性,一般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协调处理,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不了而又确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的,应当依法受理,妥善处理,既要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薄弱学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快审理涉农案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引起的坑农害农案件,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制裁不法行为,加大保护受害农民的力度,坚决防止坑农者“违法仍然有利”的处理结果。对涉及农村自然资源承包利用引起的纠纷案件,要注意打击农村恶势力,纠正农村黑恶势力非法控制集体自然资 源、鱼肉百姓的现象,维护社会正义,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的公开、公平利用。 (六)认真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我省外来劳工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在有些法院的民事收案中数量上已排居第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下发的司法解释精神,切实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诉权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报酬,不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行为,要判令其对劳动者经济补偿或支付赔偿金;对拖欠员工集体薪酬的群体性案件,要注重调解,既要保护员工的劳动收益,又要防止集体辞工导致企业停产。 三、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向。民事案件的主体许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通过对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危害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有哪些类型,数量多少,存在哪些影响因素,市场活动中有什么表现,哪些案件会引起矛盾激化,哪些新类型案件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市场导向。特别要强调的是,调查研究要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各地的司法统计要准确、真实。及时。要通过司法统计确实能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各地调查研究和司法统计所得的信息和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省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要坚持随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横向联系,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既有赖于立法,也有赖于司法,但大量的工作还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因此,审判中发现的危害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向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将审判中发现的动态、信息反馈给立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共同为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