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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替被撞身亡流浪女打赢官司

    此案件判决在我省是首例

    发生交通肇事被害人死亡,正常的程序是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如果被害人是乞讨流浪人员,找不到其家属怎么办?近日,新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民政部门派员参加庭审,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替死亡流浪乞讨人员维权,并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此类案件的判决,在河南省内尚属首例。

    流浪女被撞死维权遇难题

    2008年3月17日19时,新郑人耿百胜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将一女青年当场撞死,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耿百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耿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在认定责任之后却犯了难,因为从该女性的衣着穿戴和对附近的村民调查来看,该女为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如期将案件移送到新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民政部门维权有法可依

    新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尽管为流浪乞讨人员,但作为自然人,有着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依此,新郑检察院依法向新郑市民政局发放《检察建议》,建议新郑市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    

    民政部门暂管6万赔偿金

    5月8日,新郑法院开庭审理耿百胜交通肇事一案,庭审中,首先由新郑市民政局宣读民事诉状,接着检察官宣读支持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书,并阐述支持新郑市民政局起诉的理由,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索赔。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意见,并建议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再作判决。

    休庭后,经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耿百胜自愿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诉。    

    若寻亲不着5年后赔偿金用做社会救助

    新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耿百胜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耿百胜已积极向民政部门缴纳赔偿金6万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民政部门负责人表示,民政部门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寻找死者近亲属处理相关事宜,公告后如果寻找不到死者近亲属满5年,民事赔偿将作为市社会救助款,用于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郑州晚报)(记者王军方通讯员王冰山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