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考虑以服刑罪犯的劳动报酬进行民事赔偿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4-04-28 14:04:32
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形下审结的刑事案件往往并没有真正案结事了,罪犯被绳之以法,国家在对孤立的个人发起的战争中获胜了,可是那个直接的受害者或者死去的受害者留下的身后人,即使有那看似足以弥补被侵犯权利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却往往一无所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沦为虚化的海市蜃楼。自然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存在于普通刑事犯罪,而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往往处于社会经济的底层,他们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导致很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能“打白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家学者从程序、实体、执行、国家补偿,甚至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想了很多对策,笔者大都深表赞同,但笔者认为,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办法还是应该从罪犯本身入手。
■以服刑罪犯的劳动报酬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行性
没钱确实无法赔偿,可是目前没钱不代表永远没钱,罪犯之所以没钱,往往是他们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生活习惯导致的,只要改变这种生活习惯,一个身心健康的犯罪分子和普通人一样可以创造财富,即便是在服刑期间。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进行劳动改造,而且还确立了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已经明确了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有劳动所得,这就意味着也许罪犯在被判赔的时候没钱,但只要生命尚存,在被判赔之后还是可以创造财富的。此外,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吃、穿、住等日常生活开销主要靠国家财政供给,这就是说,罪犯的劳动所得不需要像普通人那样用于各种生存需要,大部分是可以留下来用于履行赔偿义务的。
■以服刑罪犯的劳动报酬进行民事赔偿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对被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公平举措。被害人因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救济这种权利或者说恢复这种被侵犯的权利,毫无疑问是罪犯自身所无法推卸的责任。民事欠债尚须无理由地还钱,何况更严重的犯罪导致的欠债。当罪犯的犯罪行为强加于被害人时,其所侵害的又何止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连这种物质损失都尚未弥补的情况下,罪犯又岂有权利享受除生活必需以外的物质生活呢?法律判决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是仅及于过去,还理应及于将来,在其未履行完毕这种义务时,将其所得劳动报酬扣除必要开支后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完全公平、恰当的。
其次,这是罪犯改过自新的直接体现和有效途径。改过自新首先应该表现为悔罪,而悔罪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对被害人的歉疚和期待弥补之情,否则谈何改过?而这种歉疚和期待弥补之情只有化为行为才真实、有意义。因此,罪犯是否积极参加劳动,创造财富并尽力将劳动所得偿还被害人,是其是否真心悔罪、改过自新的最直接表现方式。一个真心悔过的人,会因为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感到些许欣慰,相反,一个不思悔过的人,才会继续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无视自己所担负的赔偿责任,无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此外,这一表现完全可以和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相挂钩,作为考察其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标准的重要依据。这不仅可以促使减刑、假释的决定更科学、准确,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更大程度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创造财富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性,使其在服刑期间更深地感受到劳动的意义,达到罪犯自新和被害人受偿的双赢局面。
最后,这是使被害人谅解,达到社会和谐的有效办法。钱多钱少是能力的问题,态度往往对被害人有很大影响,如果罪犯能在犯罪后穷尽所能,坚持不懈地逐步赔偿被害人,表现出悔罪的诚意和决心,相信会化解大多数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仇恨,使被害人能在一定程度上谅解,避免以怨报怨,达到社会和谐。此外,罪犯的赔偿数额虽然往往并不多,但或多或少能使被害人免予经济上的极端困境,避免因此产生新的犯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