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
李建锋律师
一、抗税罪的概念
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抗税罪的构成
①犯罪客体: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的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行为的认定:其一,具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即拒绝依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拒绝办理税务登记;拒绝办理纳税申报及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按期缴纳税款;拒绝缴纳滞纳金;拒绝接受税务检查。其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暴力”主要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实行的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强制禁闭等。另外,为阻碍征税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也应视为使用暴力。暴力的内容,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如果以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手段抗税的,则只能认定为属于抗税动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暴力的程度,只能限于造成轻伤,如果造成重伤、死亡,则其性质不再属于抗税罪的暴力。暴力手段的时间,限于针对执行征税的税务人员当场实施,即发生在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过程中。如果在事后对征税人员实行报复性侵害致使其伤害、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威胁”是指对税务人员实施的精神强制。威胁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以杀害、伤害其本人或亲属,毁坏财产,损害其名誉等进行强制。威胁的内容,不必要求具有付诸实施的当场性,无论是以当场可以实现的或者过后在某时间实施的不利情况相威胁,不影响认定。威胁的内容,不必是违法的加害。除以杀害、伤害等违法的内容进行威胁之外,也可以是对征税人员不利,但内容合法地进行威胁。在税务人员坚持征税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真的有意将威胁内容付诸实现,不影响认定。总之,只要暴力、威胁的方法行为达到“阻碍其继续履行税收征管职务”的程度即可构成抗税罪。而不必达到“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他人不能拒绝”的程序。
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和应纳税款。
税务人员的认定:其一,扣缴义务人不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不宜以抗税罪论处。因为扣缴义务承担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是税法强制委托的,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利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关系从其持有的纳税人的收入中直接扣应纳税款;或者在收取费用时同时收取应纳税款。所以,扣缴义务人不是征税主体,而是税务管理的相对人。其二,代征人应视为一种特殊的税务人员。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代征人征收税款的,应以抗税罪论处。所谓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因征管力量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款,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照《税收征管法》征收税款的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协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向零星的个体户或者承包户征收税款。这种被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属于代征人。由于代征税款的职责是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具有一定的税收征管权,如检查权、处罚权等。因此,应将代征人视同税务人员,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侵害对象。
应纳税款的认定:仅限于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错征税款不在此列。在税收征管中,常因税务人员工作疏忽,或不熟悉税法,或者因其他主观原因而发生搞错征税对象、纳税人,算错应纳税款等错误,导致错征税款。在错征税款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的,是否构成抗税罪?以暴力方法抗拒缴纳税款,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怎么处理?讨论
③犯罪主体:纳税人。单位不构成。
“两高”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但是这一规定已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取消;《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其他涉税犯罪的主体,惟独对抗税罪没有规定,表明立法者对单位成为本罪主体持否定态度。司法实践中,确有少数单位组织其职工集体抗税的现象。对抗税的发动者、组织者、主要参加者,如符合抗税罪构成要件的,以抗税罪论处。对抗税的一般参与者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对单位处以罚金。
④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基于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实施暴力、威胁。
追诉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三、抗税罪的认定
1、情节轻微的抗税行为与抗税罪的界限
新《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一般抗税行为与抗税罪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情节可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如果只是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只是一般威胁性词语,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暴力、威胁的手段恶劣,即使数额较小,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二是拒缴的税款数额和抗税次数。拒缴税款数额较小,或者非屡征屡抗,不以犯罪论处。反之,则要追究其抗税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两个方面应综合考虑,只有两个方面均较轻微,才能认定为一般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前者是主要的。
举例:某市城区举办物质交流大会,杨某无证设摊销售服装。市税务局集贸税务所工作人员李某、熊某等依法对个体业户征收税款。当收到杨某处时,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纳税。工作人员参照应纳税款12元的数额,扣押杨某所经销的童装三套,开具“临时经营纳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交杨某存查,让她到税务所完税后取回被扣服装。杨某当众撕毁收据,抢夺所扣服装,并破口辱骂工作人员,撕泼撕打李、熊二人。之后,杨某又三次搅闹税务所,用砖头砸坏办公桌,威胁税收人员以后不得向她征收税款。
2、消极抗税(软抗税)行为的处理
即采取消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而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缴纳税款的行为。宜采取行政处罚,而不能作出刑事处理。即只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税务机关采权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并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争议引发的抗税行为
一般先缴税,后复议,但如引起暴力抗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