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hlawxs.com/ 时间:2016-09-18 09:09:07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女,31岁,汉族,广东省XX县人,现在XX公司工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89)X中法刑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可以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份提出上诉,然而,面对如此不公正、令人不服的一审判决,我再也不能仅仅是以泪洗面,仅仅是自怨自艾哀叹自己命运多艰,默默忍受痛苦的煎熬、灵魂的折磨。不平则鸣。我要上诉!更要控诉!用我的血、我的泪。 二年多以前,本案的发生成为轰动一时的特大新闻,传遍全市每个角落,如此令人发指的重大恶性案件再配以桃色新闻,能触动每一个好奇者的神经。街谈巷议、聚蚊成雷、报纸刊登、推波助澜。人们议论纷纷。有关我个人的流言蜚语接踵而来。我的容貌遭到毁灭性的损坏,终生不能痊愈、全身体无完肤;我的心灵遭受巨大创伤,终生难以复原。我夫离子散、家破人亡;我的美好前途毁于一旦。二年多来,我破帽遮颜过闹市、忍辱负重、苛且偷生,多次想求一死以得到解脱。当一个人活着比死去更痛苦,死倒成为一件愉快的事情。然而,支撑我活下来的唯一希望便是公正的法律。我期待着法律严惩罪恶的凶手,期待着法律保护无辜的受害者。我要等待宣告判决的那一天,法律的正义之剑刺向凶犯。那时,我死而无憾。我愿匍匐在法律面前,赞美它的公正无私庄严。 然而,我等来的是什么?本案的最大凶犯——曾XX竟判三年徒刑,还是缓刑。我见到什么?无耻的凶手在监狱弹冠相庆,放声高歌;为凶手四处奔波作 “黑暗交易”的“功臣”们正在筹备庆祝的筵席;作如此判决的至今捂着心口,在不那么真正地糊涂着;有些人无动于衷,继续做麻木的看客;一些富有正义感的执法者窃窃私语;检察官拍案而起,愤然提起抗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律师掩卷沉思,思而不解。更多善良的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一审判决给人们带来的震荡程度不亚于本案的发生。 在这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的生死博斗中,我看到了世人的真面目。我的心在泣血。法律在本案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无可奈何。请看堂堂的判决书,是如何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被驳得体无完肤的: 1、判决书称:“被告人曾XX察觉丈夫与有夫之妇梁XX行为越轨后……”。我认为,所谓我“越轨”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证据从何来?桃色事件是越禁止越传播得广泛的。何况,别有用心者肆意制造种种迎合他们口味的迹象。对于这个问题,任何想当然或者凭感情用事,空想出来的事实都是经不起推敲和历史检验的。唯一有说话权利的是证据。就目前来说,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行为越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间接证据有一些似是而非,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依据它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目前这个唯一结论是无法作出的。卷二第113页政法机关在调查阮XX时,他本人也只承认同我“关系比较密切,但没有超过同志关系”。后来他出尔反尔,其中蹊跷不难看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行为不轨的情况下,下此结论对我是不公平的。曾XX在与其夫关系不好的情况下,凭道听途说,听风便是雨。凭一些表面现象,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又为她罪行勾上了可耻一笔。曾XX说她的行为是“在万般无奈之下”作出的,以此来掩盖其狭隘、自私残酷的阴暗心理。如果她真地认为我破坏其家庭幸福,为何不向刑庭自诉或民庭起诉我?为何不光明正大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没有这样做,说得上是“万般无奈之下”的行为吗?这个诡辩能成为对其罪责开脱的理由吗?
2、判决书称:“曾XX……是本案主谋,本应从重惩处,但鉴于曾XX在案发后坦白认罪好,对揭发同案犯,侦破全案起了积极作用,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六千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同时,鉴于本案发生过程的一些具体情节,可从轻判处。”好一个轻描淡写的论述,将屠夫的凶残化为不经意的一幕。写“主谋”不写“主犯”,是颇费一番心思的。既讲得过去,又可让人忽视她主犯的地位,用心良苦啊!刑法第23条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何附以“本应”?曾XX认罪态度好吗?在她用重金、肉体的“重赏”下,有“勇夫”为她卖命。然而,玩火者必自焚。这位“勇夫”见许诺的重金得不到兑现,便反戈一击。不但曾XX其本人被饱以老拳,还殃及其老母亲。她明知伤害她的是刘X,但仅以受害者的身份去报案,不供出刘X。公安人员一直把她作为硫酸案的重大嫌疑犯,多次审问她,但她就是不交代自己罪行。在获得大量证据证明她犯罪,把她带到市公安局刑警队审查后,才不得不交代犯罪罪行。进了监狱她还写《自我交代》,进行翻供。其中写道:“我并没有与他(刘X)合谋伤害梁XX。只不过想加重他的罪。”卷案中有大量证据证明曾XX在案发后态度并不好。她迟迟不交代自己的犯罪的事实。为了逃避自己的罪责,她包庇刘X等罪犯。在交代后,她又反反复复进行翻供。由于她的不老实,给侦破工作增加了难度。“坦白认罪好,对揭发同案犯,侦破全案起积极作用。”真不知从何说起?卷(5)第6页XX市公安局刑警队《关于曾XX一案有关情况补充》已经对曾XX的认罪态度问题揭露得入木三分、淋漓尽致。法庭对此视而不见,是大意疏忽,还是另有他图? 本案判决另一个荒唐之处是从刘X与曾XX刑期比较中体现出来。刘X与我素不相识,平日无冤、往日无仇。曾XX请刘X吃吃喝喝,对他又是金钱、肉体收买、拉笼、又是威胁、软硬兼施,时时催促、纠缠刘X干这罪恶的勾当。在这种情况下,刘X才挺而走险,实施那丧心病狂的一泼。刘X与曾XX一个是行为主犯,另一个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犯,同是主犯为何两人刑期相差那么悬殊,且她还是缓刑?没有她的指使,就没有刘X的今天。论在本案中的作用,曾 XX破坏了几个家庭,她想得到的都得到了,而刘X却成了替罪羊,对这些问题请问能解释得清楚吗? 曾XX适用缓刑吗?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曾XX指使刘X用如此惨无人道的手段作案,这种手段在建市以来是罕见的。在案发后,曾XX拒不交代自己犯罪行为、包庇刘X等罪犯。在公安机关审查其后,在事实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罪行后她又翻供。在判决宣告缓刑后,她在监狱大喊大叫、庆贺胜利,毫无羞耻及悔改之心。象她这样的人,一旦有什么人危害她的利益,哪怕是想当然的也好,她也丝毫不肯放过,一有风吹草动就兴风作浪。对这样一个重大恶性案件的头号主犯宣告缓刑,这是用法律所能够解释得清楚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一、对于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一审所作判决符合这个《决定》的精神吗?
判决书认定我“治疗必需的医药费用、护理、营养费用、往返车旅费、被扣除的奖金以及还需购买进口针药作必要治疗费用共计7344.51元。”这个数字远远不够客观公正。对此,有关证据我已提交法庭。一审判决后,一些人以为罪犯赔偿的一点钱我因此发了财。一时间,债主盈门,使我有苦难言。这七千多元,尚不足我为治疗用去的各种合理费用的一半啊? 如此轰动一时的恶性案件的审理竟是如此的结果。曾XX被判三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决被告人曾XX十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也起不到震慑的作用。从以上列举的事实可以看出,判决是东拼西凑地罗列曾XX从轻的依据,从而以达到对曾XX从轻判决的目的。但是,假的毕竟是假的,伪装必须剥去。人们把目光转移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们拭目以待。在这惩治腐败、提倡法制的年代里,是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神圣的法律到底在保护谁?天苍苍、地茫茫,人间还是否有公理在?人们还在观望:如果凡是涉及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一方就可以用如此残忍卑劣的手段去伤害另一方,而可以不得到罪刑相适应的惩罚。那么,有多少悲剧会在光天化日或是夜幕下发生?人们呼唤正义,法律不容践踏。在这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孰胜孰负?试看今日之域中,究竟是谁家之天下。我相信是法律的天下。省高级人民法院,肩负着神圣的使命。我在期待着、默默地祈祷,如此不公的判决,我相信一定能得到符合法律程序的改判。我之所以这样要求,既为了我自己,也为了法律的尊严,更为了千千万万无辜的人免遭飞来的横祸。 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